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公布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間物料等環境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其中指出:
1、生態環境部依法不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安全監管。
2、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不是某一行業的主管部門。
3、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污染治理達標情況等實施監管。
4、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管。
5、危險廢物的鑒別和申報登記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是企業。
6、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未經預處理達到穩定的,應按照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有關規定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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